宪政简介
(全文合订版)
丁毅
2023年4月8日于旧金山湾区谷雨书苑
(1)何谓宪政
今天,我想讲这个话题,宪政原理与概念辨析。为什么呢?因为我深知——通过自己学习、研究宪政,我知道宪政有很多细节是我们平时想当然未必能够了解的。我阅读了这方面的大量的资料,有比较丰富的知识积累。
那么为什么在这里我专门选出这两本书(按:《宪政主义》和《宪政原理》)?并不是因为我今天分享的内容都是来自这两本书,而是因为我想通过这个来证明,在中国大陆这个话题是可以讨论的。我只是以这两本书为引子,其中更多的内容是来自《宪政主义》,更少的来自《宪政原理》。为什么呢?因为《宪政主义》这本书讲了很多理念性的、哲理性的东西。因为要分析原理和概念,我认为很多理念还是很重要的。那么《宪政原理》恰好是操作性的原理多了一些。所以说,这两本书之中如果说哪个更重的话,是上一本《宪政主义》更重。但是我分享的内容包含了很多是我阅读大量资料的心得体会,还包括我自己提出的一些观点。
民主的目的
首先,这个应该是大家都会认同的:民主是一个手段,民主本身并不是目的。那么目的是什么?大家说一说,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一个良好的政治的目的应该是什么?
【听众】公平,有人权。
对,社会的公平和人的权利的保障。
那么有什么别的看法吗?
我现在显示我的这个回答:人的权利和尊严。
为什么我还要专门把尊严强调出来?因为,如果一个人已经解决了基本的生存的问题,这个时候人的内心的尊严一定会成为他的追求,这个是不用问的。任何一个有正常的心智的人,他一定是有自尊心的,一定会是寻求某种程度的尊严的。所以说,政治的目的不光在于保障一个人各方面的获得良好生活的权利,还要包括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和尊重。所以我专门把尊严单独说出来。
可是,如果我们看到人权两个字,那么不要忘记,通常情况下的人权的概念就已经包含了尊严在内。人的尊严的保障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只不过我在这里特别要强调。大家是否赞成?
如何实现这一目的?今天的活动主题就包含了两个关键字,就是宪政。宪政就是答案。同时,西方语境的民主是宪政民主。
我们需要区分一下,我们中国人平时说民主的时候还真的未必是宪政民主。为什么呢?你如果和一个中国国内的人说起民主,他们一般就认为民主就是大家投票,多数决、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一般的中文语境的民主概念。但是在西方,政治语境中指的就是宪政民主,用宪政两个字来界定的民主。
单独有民主还是不够的,因为民主的多数决有可能去侵犯少数的利益,多数人有可能决定去剥夺少数人的自由。那么这个情况下,民主这个手段,它赋予政治一种正当性,但是民主作为手段,这种多数决的手段,它是会带来很大的危险的。在这个情况下,必须对它做出一个限制。这种有限制的民主、有节制的民主就叫做宪政民主。
那么下面,我们就要讨论什么是宪政。宪法制定好了之后,它的实施过程中,宪政是这样一种政治的运作,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现代意义的宪法
我下面就首先展示宪法的基本概念。咱们说现代意义的宪法,constitution。首先,现代意义的宪法是什么?
国家之构成法。为什么这样讲呢?这是必须的,因为从词汇概念上来讲,constitution,它的动词是constitute,这个动词来自拉丁文,它的词根也是差不多的写法,那它的含义就是构成。它就指的是国家如何构成。
在古代也是会有国家构成方面的法律,这样的话也可以说是一种古代的宪法。但是那些都称不上是现代意义的宪法,区别在哪里?
这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个要素就不是宪法了,但是区别在于宪法的另外一个要素,是现代意义必不可少的:
人民权利之保障书。这个是区分了古代和现代的宪法。如果没有人民权利的保障,那么就不是现代的宪法。在一些不民主的、没有宪政的国家,在表面上都列出人民权利,也是试图有这样的幌子。
但是,我们要看到,这样的一种人民权利的保障,它是依靠什么来实现的?
实际上在这两个要素之中也是有一些的关联。如果你对国家的构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给它授权很有限,没有授给它的,那么它就不能获得这种权力,这个情况下是不是说,侵害人民的机会就少了,因为你没给它授权?按照这个思路来讲,如果你把国家的构成法做得很精妙,也许就足以保障人民权利了。
这就是美国宪法的原文。我们知道美国宪法有修正案,其中前十个修正案称作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但是为什么它是作为修正案来出现的?因为在美国的制宪会议上面,当时的主流意见、占上风的意见就是说,我们通过对国家——对美国联邦政府的授权,做出严格的限制,就足以保障权利。但是这部宪法当时交付各州批准的时候,人民的呼声很强烈,要求一部明确保障权利的条款,所以说批准之后迅速通过了修正案,明文保障权利。
在宪法中逐条列举人民权利是不是完全必要的呢?从理论上讲倒还真的不是这样的。因为首先,人民的权利是不可能被完全列举干净的。好比美国宪法的修正案里面的人民权利,我们到现在看,美国总共才几条修正案,列举了多少?没有多少。哪怕你新制定宪法,你现在写得好像很详尽,将来有新的怎么办呢?所以说人权是不可能被完善的列举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对政府的授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那么即使你一条人权都不列举,那么政府不能越权行事,不能肆无忌惮的侵犯人权。甚至在政府为了一些好的目的——它不是专门为了侵犯人权,只是为了其他的一些公益的目的——而立法的时候,都有可能因为对人权的一种连带的伤害,受到限制。如果是通过对政府的授权的限制的方式来实现人权保障的话,在理论上讲也是可以做到的。
在宪法中列举人权,一方面,它的目的是表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在宪法的解释和运用的时候也提供了一个方便:如果明确列举出来一些权利项目,那么在将来针对这些被列举的权利做出保障的时候,也就更加容易做出一些解释。否则,没有被列举的,还需要经由释宪部门来做出专门的一种推演性的解释。
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很明显不是宪政国家,但是在宪法中却模仿了宪政国家的这种格式来列出人民权利。仅仅列出人民权利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根本无效的。列出人民权利本身并不能保障人权。
真正保障人权的还是国家的政治的这种运作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司法独立这一个方面,由独立的司法部门来做出裁决,而且在大部分的宪政国家都是由独立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做出解释,这样就可以与行政和立法来做出抗衡,让对人民更加容易造成危害的立法和行政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后面我们还会详细的讲到。
还有一点,我想跟大家讲一个背景,就是这两句话(按:“国家之构成法”、“人民权利之保障书”)是谁说的。看这个文法,不是现代人说的。是谁说的,你们知道吗?是孙中山说的。
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没有,接着往下看:
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在这里,我刚才已经说了很多描述,大家就可以总结出来了。我给大家看吧,围绕着两个基本要素:
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也可以说是保障人民权利,但是要强调的尤其是其中的个人自由。
为什么这样讲呢?首先,限制政府权力。我们要想到,人民的权利、个人的自由——虽然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会有权利的、自由的这种争夺,会有一些冲突,这是会发生的——但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来自一个更加庞大的国家机器。在一个国家政权的强力面前,个人是没法抵挡的。所以说,国家一定要驯服在一套制度之下,让它不至于去肆无忌惮的侵犯人民的权利。甚至有时候它出于善意,哪怕国家政权出于一个公共目的的需要,试图去做一样事情,如果侵犯到人民的权利,那么都是需要有规范的。这些规范就是来自宪法和宪政,包含了很多历史上的判例。比如说最高法院的判例,比如说宪政的一些不成文的规则,都可以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
所以说,宪政的基本要素包含了限制政府的权力,因为政府是最有可能侵犯人民的。
同时保障个人自由。我本来在准备的时候写的是保障人民权利,后来我想了想,还是改写一下,说个人自由。为什么呢?因为人民权利单独说的话,有的时候,人们会理解成还要包含了一些积极诉求。
人权,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人权概念最早出现的时候,它主要是一种消极的概念,是免于侵害,是消极保障自己的自由免于政府的侵犯。
但是第二代,就是强调一些积极的自由。比如说工作的权利,政府能不能保障我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得体面的收入这样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权利,这就是早期的人权不包含的。这是第二代人权,包含了积极的成分。
第三代人权,就包含了一些集体的成分。所以说,人权概念是有发展的,尤其是第三代人权是在最近的五六十年逐渐发展起来。比如说环境权,我们有资格享受干净的环境,那么环境污染是侵犯我们的权利,但是在一百年前大概就没有人会这样说,这个概念还不存在的。现在环境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可是,能说一百年前美国就不是宪政吗?也不能这样说。
所以说,如果从宪政的这样一个基本概念来讲的话,保障个人自由——这是第一代人权,一种消极层面的个人自由——这就是宪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宪政的发展过程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人权概念的扩展,国家政权会有更多对人民的义务。在这个情况下,会和一百年前相比有所区别,但是我们由此并不能说,现在的国家政权必须承担的义务就导致一百年前的国家就不再是宪政国家了,不能这样说的。
好,大家同意吗?
(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作为基本要素,那么还有其他的一些非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成分。比如说第二代、第三代人权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由国家出面保护。
好的。那么这就是宪政的基本概念,尤其是宪政的目的。我们到现在还没有涉及宪政的操作,只是涉及了宪政的这些要求。如果一个政治的运作是宪政,那么它并不是因为有一部宪法而获得宪政的资格,它的资格在于对政府的权力做出严格的限制,同时要用政治的运作去保障个人的自由,去限制国家对人民自由的侵犯。
【听众】有些国家的宪法并不成文,比如说英国。
对,所以说哪怕不成文,它也可以做到这些的,只要它做到了,那么也就是宪政了。
尤其是英国,在理论上讲,英国国会的权力是无限的,可以随时通过一部法律来推翻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那样的话,英国就没有宪政了嘛。可是,因为英国是一个重视传统的国家,所以说这样一种传统就导致英国国会的这样一个看似巨大的权力是不会去行使的。所以说我们仍然认为英国是宪政国家,而且是第一个宪政国家。
顺便我讲啊,英国历史上有过成文宪法,但是它的成文宪法恰恰是英国不存在宪政的时候,是克伦威尔时期,克伦威尔的英格兰共和国。他担任护国主时期,英国颁布过宪法,但那部宪法仅仅是国家的构成法,不包含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所以说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这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我们对宪政或者说宪政主义的概念做一个总结性的概括,那么可以这样说:宪政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尤其是个人自由的这样一种政治原则,它要把政府的权力装进牢笼,为政府权力的边界做出界定,通常是借助宪法条文和宪法解释来制约政府、保障人权。
同时我们要明白,宪政的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包括少数派的权利。所以说,宪政意味着多数派哪怕拥有多数票,也不能侵犯少数派的权利。哪怕是民意的多数派也是受到宪政的限制。
那么下面,在涉及宪政运作之前,我想首先进一步讨论它的哲理基础和人文内核。
(2)哲理基础
宪政具有一种价值观的倾向。一个人如果在内心的价值观上认同宪政,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国民具有价值认同,那么这个国家会更加顺利的实现宪政,而且能够保证宪政不至于崩坏。
那么它的哲理基础和人文内核在哪里?这里有一些东西是我的总结,要给大家分享:
对人的尊重
首先是对人的尊重。这一点大家是否同意?
宪政要保障人的自由;为什么人的自由需要保障?因为人是需要被尊重的。是不是大家会赞成这一点?从尊重出发,它的核心价值仍然是个人的自由。在个人自由基础之上——首先有个人自由,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可以谈第二代人权的积极的保障,还有第三代人权的这种集体的权利。
那么下面这个非常的微妙:权利优先于善,自由价值先于群体价值。为什么?
先说前半句,权利优先于善。大家是否觉得这句话有一点耐人寻味?我们所说的权利,是指的一个人有资格做的事,如果他有这个资格做,那么就是他的权利。他未必去做,但他可以这样做。善,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善的定义,但是,基本上讲吧,我们都同意这一点,就是说,一个人有资格做的事情未必是好的事情。比如说酗酒,如果一个单身汉,不用担心他在家里酗酒会打人,那么这个单身汉酗酒,是不是好的事情?大家都认为酗酒不好。但酗酒是不是他的个人权利?是的。
所以说,权利是优先于善的。宪政的核心价值,并不是说寻求一个道德上的善,甚至结果的善。它首先是要寻求个人的自由。这种权利,这种选择权,包括选择一种不健康生活方式的权利。
这是宪政的精华。虽然我们会认为这可能是不理想的,但是你的理想可以通过别的形式来获得,不能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力来获得。你可以通过道德说教来劝人不要酗酒,但是如果你通过国家的强力来导致一个人不能喝酒的话,最后的结果,国家的强力很可能再用到别处,就干出了很大的坏事了。
这就是宪政的精髓,你不能是因为你的目的是好的,你就去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去达到这个好的目的。国家政权需要是有节制的,它需要首先尊重个人自由。如果一项行为导致的连带的后果有可能是个人自由在更多范围被侵犯,那么哪怕一个小范围,也是要把握住这个分寸、尽量不要去干涉的。
这里我顺便讲,还是权利优先于善。在前不久,我听到秦晖老师做的一个讲座,他说呢,有很多中国人拥护威权主义,拥护“亚洲价值观”,像李光耀,号称亚洲价值观是可以跟欧洲价值观分庭抗礼的。秦晖说他读到了一本书,讲的是非洲的传统价值。包含什么呢?就包含了不区分正当与善。
传统价值,正当就是一个人有权利做的事情,善,好的事情,是不区分的。然后还包含了其他的两点因素,我就不重复了。但是强调这一点,非洲传统价值恰好就涉及这个概念。正当的权利和善,在传统价值是不区分的。那么回想中国的传统价值,实际上也是一样的。在前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不区分正当与善的。对正当与善的区分是现代的政治的一个特点。
我们讲宪政是近现代的产物,在英国逐步发展,然后在世界范围内,在近两百年逐渐扩散。那么这是一种现代的产物,让我们知道权利、正当和善是有区分的。是不是?这是我展开稍微讲了讲,同时秦晖老师也是通过这样一个非洲传统价值来驳斥所谓的亚洲传统价值。他说你们这个,就像李光耀宣传的那些亚洲价值,真的是亚洲价值吗?那些价值实际上是前现代价值,非洲也是一样的。
【听众】跟中医差不多。
是差不多的,非洲也有当地的一些传统医术,各地都有的。
好的,那么下面,自由价值优先于群体。这个也是对人的尊重所包含的。你要尊重的是这样的一个人的自由,那么如果说群体的价值需要以个人的自由的严重侵害为代价,这是不允许的。并不是说个人自由一丝一毫不能侵犯,我们要想组成一个集体,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话,难免需要让个人让渡一部分自由。但是这个分寸不但要把握,而且还要包括:价值观上面,你哪怕是不得不去在一定程度上让个人自由的让渡去实现群体的一种行动,在内心的价值仍然应当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的基点。否则,当你的群体的能力扩大的时候,很容易就会随随便便侵犯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了。
所以说,我们从哲理基础上讲,对人的尊重导致的就是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这种优先权的认可。
我在这里再援引名人名言吧,有一位古罗马的法学家叫西塞罗,大家可能听说过这个名字。西塞罗就有一句名言叫做:“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法律是一个共同体共同遵循的东西,但目的是什么?为了自由。所以说,这样的雏形的观念在两千年前就已经存在。
好,那么下面我再援引一位宪法学家的名言。他并不是名人,但这句话说得很好,他说:“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这是意大利的一位宪法学家在他著作中提出的,同样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基点,这是西方学界的共识。
基本上讲,只要是宪政,你就需要至少以这个为出发点。你可以在这个之上再追求更多的东西,但你不能不追求个人自由。是不是?
有什么问题吗?好,那么下面我们再看。
对人的警惕
我认为,宪政的哲理基础和人文内核还有一个对应的方面:对人的警惕。
为什么?我们知道人性具有无穷无尽的弱点。我在过去曾经做过一次专门的关于人性的读书分享,其中就提到过,人性之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之恶,“己之恶”。个人之恶包含了贪婪,包含了其他的很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能够做出的坏事。还有一个叫做“群之恶”。人作为社会动物,经常会被群体的诉求所绑架,会心甘情愿为了群体的利益去干很多坏事,还以此为荣耀。这些都是人性的弱点。
所以说,对人的警惕,不管是对于个人的人性弱点还是对于群体性的人性弱点,都是需要警惕的。
这种警惕,就要导致什么呢?
首先在于宪政的理念上讲——先不说操作,先说理念——有这样一个很有价值的论断,是我从《宪政主义》那本书里面摘选的。当然,并不是一句话这么说出来,我摘选了几个词汇:
抱残守缺,来自中国道家思想。那么抱残守缺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要明白人性所具有的阴暗面,那么这个情况下,你的目的并不是改造人性。我们知道在过去的一百多年,出于改造人性的目的,这样的社会实验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惨痛的后果,这就不用我在这里细讲了。所以说,宪政的哲理基础就包含了我们要明白人性的弱点,我们并不是认为通过一种良好的政治就能够改造人性、让人性不再具有这些弱点,而是需要让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人性具有弱点,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和政治行为中才能够对症下药,去遏制这些弱点。哪怕这些弱点是存在的,我们让它的危害降低。这是一个基本的哲理。
有节制,不寻求完美。如果要寻求完美,会如何?大家想一想,宪法经常是古人制定的,美国的宪法原文已经两百多年了,很多国家的宪法几十年,甚至超过一百年,那么如果寻求完美,是不是说,我们一定可以每隔上那么几十年再来一次新宪法制定呢?为什么基本上没有什么国家这样做呢?这样讲吧,没有什么宪政国家这样做。不说那些非宪政的、拿宪法当幌子的国家,只说公认的宪政民主国家,为什么他们会心甘情愿接受一部几十年甚至两百年前的古人制定的宪法的指导?
这也是出于这样一种哲理的基础,对人的警惕,包括对自身、对当代人的警惕。虽然老的宪法具有局限,但是,至少它是经过锤炼的;至少,我们对它的局限是有一些认识、也是有一些补救方案的。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过度的相信我们自身、过度相信我们当代人,我们去推翻传统、去构建一套新的东西,能不能做得更好?这是未必的。所以说,如果你在哲理和人文的角度对人有足够的警惕,包括对自身、对自己这一代人有足够的警惕,那么也会对一部老的宪法具有更多的尊重,对于宪政的施行也会有更多的谨慎,而不是盲目的好大喜功或者寻求完美。是不是?这个哲理大家也赞成。
到现在为止都是哲理的层面,那么具体的,如何实现宪政?在这里我就基于这些哲理,引出宪政的必要条件。我很快要具体展开,就包含了法治——“治理”的“治”啊,可不是“制度”的“制”——法治,共和,分权制衡,这些都是宪政的必要条件,我马上要展开。
这里有别的问题吗?如果没有,下面我就开始展开这一项项的宪政的操作要素。
(3)何谓法治
何谓法治,要强调这个法治是“治理”的“治”,叫做Rule of Law。大家说什么是法治呢?
【听众】依法治国,法律……
依法治国≠法治
法律,依法治国,可是,我下面讲啊,恰恰是依法治国不等于法治。“依据法律”,这个“依据”,英文就是“by”。Rule by Law,这个不是法治。依法治国其实是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不是充分条件。如果一个国家是法治的国家,那么它一定是依法治国的,但是依法治国未必就是法治的。
为什么?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法家的“法”是什么?我来评论,法家的“法”——中国古代的法家,它的“法”——只是法条化的人治。人的意志,人的肆意妄为,君主的肆意妄为,可以法条化。那么这样的法条化的法,依它来治国,是不是法治?当然不是。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知道暴秦,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以法家的意识形态为国家政权的意识形态的朝代就是秦;称呼中国的朝代,只有秦加上一个“暴”字,叫做暴秦。所以说,单独的法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够有尊严,能够有自由。法家的“法”,它可以是完全基于人治的,法条本身是不够的。
“法治”之“法”是什么?
那么,什么才是法治?我们要看“法治”之“法”是什么。大家觉得,超越了法条之外的法是什么?
这样一种法治,除了通常而言的法律,还必须包括高于民意、高于立法者、高于主权者的法。立法者,或者说全民公决,都不够。全民公决也可能会是多数派剥夺少数派的自由,立法者更不要提了,主权者更不要提了。必须要高于他们的一种法。这种法是什么法?
这个很微妙,包含了什么呢?自然法,传统,甚至神权。
这个呢,我可以这样讲吧:现代意义的法治,如果需要寻找高于民意、高于立法者、高于主权者的法源,那么可以来自“自然法”。
这个概念大家是否听说过?自然法呢,如果我说“天赋人权”,大家都是听说过的。那么“天赋人权”这个“天”其实是自然。“天赋人权”的“天”不是一个神,不是一群人,而是我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利。所以说“天赋人权”把人权作为公理来看待。
可以这样讲,因为我读的书很多,所以说我有一些想法可能跟“天赋人权”是有违背的,但是我并不试图向大家介绍这种更深的人权来源。我认为从宪政的角度来讲,大家认同“天赋人权”四个字就足够了。因为,现代的社会,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个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从很深的学术角度来探究到底是如何通过学术推演推出人权来源。我们只要认同“天赋人权”,那么“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法的一个反映。
自然法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我下面来给大家读一个关于自然法的阐述,这个也是我从《宪政主义》这本书里面摘抄的:“自然法传统认为天地间有一种高于世俗法律之上的价值,一种更高级的法的存在,这是一种超出或先于人类经验范围的自然权利,更脍炙人口的说法叫天赋人权。”
“超出人的经验范围的自然权利”,这句话基本上就是自然法展开的含义。但是,到底这样一种超出经验的自然权利是什么,这个是可以讨论的,我并不希望今天花太多时间抠得很细,我们还有更多的话题要讨论。但是大家是否认为,简单用“天赋人权”四个字就可以大致的相当于从价值观上面、从信念上面找到这样一种更高的来源?
也就是说,在立法的时候,甚至在修改宪法的时候,有一些东西都是不能触碰的。我来举一个例子:在台湾曾经通过国民大会来修改宪法,有一次,台湾的国民大会修改宪法的时候,做了一样很遭受够病的举动,就是它把自己的任期延长了,自肥。虽然国大代表并没有从中能够得到多大的经济好处,但是至少延长自身任期,这是一个非常违背常理的行为。最后,表面上看它不但是立法者,它是制宪者,是人民选出的修改宪法的人,但是台湾的司法院宣布你们这次做出的宪法增修条文本身违背了宪法原则,所以说,增修条文作废。它必须重新再开会,去掉了对自身的任期的延长,还做了其他的调整。
这个时候司法院就强调,它说为什么我们做出很少有的举动,宣布这样的修宪机关的修宪条文——它是高票通过的——是作废的,因为它违背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在这里,就讲到是违背了不能自肥的原则,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顺便也提到了有一些原则是在修改宪法的时候不能触动,比如民主共和的原则是不能触动的,你不能修改宪法把我们改成专制。哪怕一个国家80%老百姓认为专制很好,我们修改宪法来改成专制,这个也是不行的,有一些是不能触动的。这就是一种更高于民意、高于立法者、高于主权者的法。
自然法、天赋人权是一种方面,还有传统。这种传统,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就是老的宪法。老的宪法具有传统性,虽然它不是典型的传统,但是在性质上讲,一部很老的宪法是具有传统的性质的。那么古人,几十年前甚至两百年前的古人留下的这样的宪法,实际上就已经高于当前的民意、高于当前的立法者、高于当前的主权者,实在不行了再改,如果能不改,还是不要去改。
甚至神权。这个很有意思。学术界许多学者认为在古代、在前现代时期,神权在很多情况下起到了对君主权力、对国家政权的权力进行限制的作用。所以说,存在神权的国家经常没有君主的绝对专制,在这个情况下,也就可以具有一种雏形的法治。
那么中国是缺少这个的。中国,大家认为有没有神权?
【听众】有啊……儒家思想就是一种神权。
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接近神权的性质,但是问题在于,儒家思想把君主的地位抬得太高了。学术界有一个说法就是中国传统社会有这样的儒家,近似宗教,称作儒教吧,是一种近似的宗教。那么儒教的大祭司是谁?中国的皇帝,是儒教的真实的大祭司。中国皇帝要祭天、祭地,天、地、日、月坛在北京,先农坛,都是皇帝亲自去祭祀,皇帝是儒教大祭司。所以说在中国虽然存在这样一种相当于信仰的东西,但是恰恰它跟政权的纠缠太深,所以说中国古代缺少这样一种神权去压制君主的权力。
这就导致什么呢?我以前也讲过一次的,中国古代经常性的陷入一种雏形的极权政治——极权是这种totalitarianism,这种极权不是“集中”的“集”,是“极端”的“极”。比如说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好皇帝,但是隋文帝就有极权的政策。他不喜欢音乐,他就下令禁止音乐,最后导致一位音乐家贫病而死,因为他不能再表演了,不能再挣钱了。所以说这样的事情就可见缺少一种能够压过皇帝的神权。皇帝有时候未必是出于恶意,但他的行为却是走向了极权。只不过在中国古代没有极权的技术,但是有这种倾向。
好的,那么这里神权只是具有一个历史的含义,在现代是不会再依靠神权了。但是我们要明白,这样一种高于民意、高于立法者、高于主权者的自然法和传统是多么的重要。有什么问题吗?
【听众】这个传统的定义是什么?
这个传统呢,我刚才说是要想举两个例子,第二个例子我刚才忘了说,就是英国的普通法,也是基于传统的。普通法体系,大家知道,英美这种普通法体系,它是基于判例的,很多判例可以追溯到上百年、几百年之前,一直传承下来,这就是对传统的一种尊重。
它并不是完全不可违背的。有的时候,有一些传统的判例是可以在新的情况下被推翻的,但是在精神上讲,是实在不行了才去改变它,仍然是把对传统的尊重看作一种价值。
这也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知道人性的局限,认为自己虽然有信心,但是仍然是知道自己是有局限的,那么就尽量不去撼动传统,实在不行了再慢慢去改变它。这样的政治行为会更加稳健,司法的裁决会更加的稳健。
这些传统自然会包含了一些陈谷子烂芝麻,这是必然的。我们并不是说有传统就一定要去遵循,但是在价值观上讲,是试图尽量去遵循,实在不行了,没有别的办法了,再去改变它。那么这样一种出发点是有好处的,虽然可能在当下会让我们感到有些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从一个长远的眼光来看的话,这种尊重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反而是更小的,要比一种冒进的改变更加的有助于保障人的自由。是不是?
好,这就是法治。但是这里仍然强调的是法治的这样一种精神。所以说,法治必须有这样一种更高的法,同时它也是要依法治国的,两样都具备了才是法治,仅仅依法治国还是不够的。
【听众】我记得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体不得为修改……
是的,像这些也是相当于传统的一部分了。我来讲一讲什么情况下这个是可以改的——革命。如果一个宪法的刚性太强,如果一个国家真的是90%的人认为我们改行专制更好,那么你们就来一次专制革命,把民主推翻可以吧?这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只是一个极端的假想的例子而已。所以说,对传统的尊重,有的时候是需要通过革命来打破的。
但是英国发生过革命,大家知道,英国曾经杀过国王的。但当年的英国的这个清教徒革命的结果是很差的,杀了国王之后上来一个新的主子,克伦威尔没有国王的称号,但他比国王更加专制。所以说,后来英国保留了虚君,也是跟克伦威尔留下的这样的一种不好的回忆是有关系的。大家是否赞成?
所以英国那一次革命之后,一直很稳健。
【听众】你晓得台湾现在民进党嘛,然后民进党是立法它都抓权了,那国民党就会说:“你要台独,你要独立,你就修宪吧?”它一直不修宪。我生于台湾,我还是不懂的。如果说你有所有的权力,你可以修宪,为什么不修宪?
因为台湾目前修宪的门槛比较高。台湾的修宪的门槛,它是——哎呀,因为我长久不看,我已经忘掉了——就是要求的赞成票的百分比是极高的,那么首先是不太容易达到。
【听众】应该是三分之二。
【听众】我记得是四分之三。
是的,一个极高的门槛才可以修宪,需要全民公投的一个极高门槛。
其次,就是民进党毕竟也是有很务实的人在领导。比如说,我来举一个例子:在几年以前,一位台湾朋友跟我说在南湾有一个绿营的活动,他们有人要做一些主题的分享,让我到那边听听。我很感兴趣,我说我去啊,结果到场了,发现在场的主要是一群老头老太太——不管蓝营绿营在湾区的活动基本上都是老头老太太,年轻人几乎没有——看到我是个年轻人还挺高兴的,一问呢,我是大陆人,原来是来听的,不是来参加的。主讲人就问:“你们在座的有谁听不懂台语啊?”结果三个大陆人举了手,他说好吧,那我们只好说国语了。主讲人就讲到自己在台湾做什么事情,拿出照片来,是跟柯文哲的合影,说:“当年我跟柯文哲关系不错,现在不理他了!为什么?柯文哲是统派!”我们一听,好吧,柯文哲是统派。然后他接着就开始骂:“蔡英文也是统派!”然后就有一个台湾人站起来了,说:“我不是蓝营,我也不是绿营,我是中间派。但是如果蔡英文是统派,那还有谁不是统派呢?”所以说,台湾有人是急独的,但是台湾绿营掌权的人是比较稳健的,结果导致深绿把蔡英文骂为统派了。这也就是台湾为什么目前还没有修宪的原因,他们比较稳健。
好的,关于法治,我们刚才有了讨论,那么下面,就离开法治的话题,好吗?
下面看什么是共和。
(4)何谓共和
共和的概念也非常的耐人寻味。
无君≠共和
共和是不是就是没有君主呢?当然不是。我们也知道有很多假共和,但是如果回溯到中国“共和”两个字的来源,公元前841年在西周,首都的居民赶走了国王。然后,共和两个字到底是什么呢?可能,根据司马迁的记载,是当时的周公和当时的召公,就是周公旦和召公奭的后代,厉王时期时任周公召公两个人共同摄政,叫做共和。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有一位共地的伯,名字叫和,共伯和摄天子事。不管是哪一个来由,中国曾经有十四年的时期叫做共和时期。但这个是不是就等于我们现在的共和概念呢?当然不是。在那个时候共和恰好指的是中国的一个无君状态,当时的十四年,君主被赶走,西周的国人不再认同厉王作为君主,有十四年的无君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无君时期。一般的无君时期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十四年是很久的,但是这个绝对不是真共和,这只是最初的在中国本来的含义。
但是,所谓的“共和”是什么?要看西方。“共和”两个字,是日本人的翻译,恰好日本人看到共和国基本上是没有君主的,所以拿中国古代的没有君主的时期的“共和”来套用。
古典共和:权力共享的混合政体
我们考虑的共和的含义,在政治意义上,古典共和指的是权力共享的一种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就曾经在这方面做过很多论述,他意思是说,老百姓的这种民主容易沦为暴民政治——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就直接把民主当作暴民政治了,两者等同起来了。
那么君主专制也不好。贵族,寡头政治,可能好一些,但是也不够好。什么最好呢?是君主、贵族和平民,大家共治,权力共享,各自都有一些政治权力,这才是最好的混合政体——这是古典的共和,所推崇的是来自不同的阶层的人群共享国家的权力。
但是,这其中有一些什么精神呢?古典共和的精神,就包含一种精英的传统,它强调的就是,不是说把权力放诸人民,比如说雅典——雅典是公民投票来决定一切事情的,至少有这个理论的可能性的——这种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被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大加鞭笞的,他们认为这些一不小心就是暴民政治了。那么他们还是重视一种混合政体,其中包含贵族这样的精英,这种传统能够有助于国家政治的稳定,不走极端。
同时,重视美德。因为政治未必是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的。你如果不担任官员,没有实权的话,你只是参与政治,参加投票、参加议政,这有的时候是给自己费力不讨好的,但是这是需要出于一种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这是一种美德。所以说古典的共和也是重视美德的。
这两点对现代的共和主义仍然在精神价值上是有传承的。
现代共和:最高权力的分权制衡
那么下面我来讲现代共和。现代共和在操作上强调的是最高权力的分权制衡。我本来只写了分权制衡这四个字,后来呢,我一想,不对啊,必须要说明白是最高的权力就分开了,制衡了。为什么呢?因为中国古代皇帝就把下面的行政官员分了很多块,互相制衡。中国大陆有一位学者叫何新,他就说过,你看我们中国也有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啊,你看中国古代,他举出来各个部门——皇帝之下的各个部门制衡很厉害啊,甚至九权十权制衡啊。为什么呢?因为皇帝信不过这些官员,皇帝通过让这些官员分权制衡,来让他们不至于威胁自己的专权。所以说,我就要强调是最高的权力。没有一个皇帝在那里掌握最高权力,最高权力是分开的,这个是要分权制衡的,这是现代共和的精义。
在古代是有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有权力的共享。在现代的共和,是指不同的部门之间,他们加起来是一个国家的权力,但是,不再强调跨越阶层。要强调的,是司法部门保留了精英传统。我们经常看到,行政部门,比如说,美国的行政由总统来主持,选出了川普,川普是精英吗?川普有钱,但川普平时的言行举止有精英的气质吗?没有的吧。那么什么部门保留精英传统呢?是司法部门,尤其是负责解释宪法的司法部门,最高法院或者欧洲的宪法法院。他们真的是一群超级的精英,他们保留了古代的共和的精英传统,这个也很重要。在议会制国家是司法部门来跟议会来制衡,我下面还会进一步展开来讲。
公民美德
下面还有呢,就是现代共和从古代的共和传承了一些东西,就包含了公民美德。比如说有一位著名的学者叫做汉娜·阿伦特——在台湾把阿伦特翻译成鄂兰,应该是Arendt这样一个英文读音吧——那么阿伦特或者鄂兰,她写的连篇累牍的著作就强调了共和主义,强调了公民美德。
但是现代的公民美德和古代有一个区别。现代的这个美德,并不是有强制力,在古代甚至具有强制性。比如说,雅典很多公民不愿意参加公民大会,那么雅典就有一些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奴隶,这些奴隶拿着绳子把这些公民圈起来,把他们圈到公民大会会场,让他们去那里开会投票。你就可以想象到在古代的这种强制力了。但是,现在这种公民美德当然不是通过强制力来实现的。这种美德,尤其是参政议政,哪怕费力不讨好也有这种责任感,这种美德是我们所提倡的,但是不要把它上升到国家强力的程度,这是很重要的。
宪政爱国主义
还有一点,就叫做宪政爱国主义。爱国主义这个字眼,经常是很危险的,它有时候会导致一种对自我群体的过度狂热的拔高,对敌方、对非我群的他群的贬低,甚至敌视和仇视。在德国,就发生过很惨痛的历史教训,就是德国的主体民族德意志人对犹太人的这种仇视,导致了大屠杀,当时德国的主体民族大部分人民是赞成希特勒的。所以说德国在战后痛定思痛的时候,也有思想家做这种思考,那么就有一位思想家叫做哈贝马斯,他提出来,我们现在的爱国主义爱的是什么国?要爱的是我们国家这样一种宪政的政体,因为这个国家有宪政,它才值得我们爱。这就是宪政爱国主义,大家是不是同意这一点?
同样,这个国家的认同、国家的凝聚力,也不要再拘泥于一个国家的民族来源。德国曾经以德意志的民族身份作为国家凝聚力的来源,但是现在哈贝马斯提倡的、在欧洲得到大范围的认可的,就是以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认同的基本点。哪怕一个人不是德意志人——德国还留着很少的犹太人,还有其他的少数民族——他们认同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他们就会为此而自豪。
好的,什么问题吗?如果没有,我们暂时就结束了关于共和概念的讨论。下面,就要再展开来看分权制衡。
(5)分权制衡
政府的分权制衡,大家说应该是怎么样来分权呢?分权的方式,很简单,常说的四个字……
【听众】三权分立。
对,三权分立,这是我们基本上耳熟能详的。那么,三权分立是谁提出来的呢?在欧洲,一位三百年前的学者……
【听众】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是的,法国的孟德斯鸠男爵,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这个理念。
那么,我在这里还专门强调政府分权制衡,我本来只写分权制衡,又加了政府两个字。这里,我们厘清“政府”的概念。“政府”有两个层面的概念,government在英语也是有两种,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政府就是国家政权,包含了立法和司法;狭义的政府就是行政领导机构,就是内阁。这里呢,我们还是用广义概念,因为中文之中,我认为更多的还是用广义概念的。
三权分立之三权是否对等?
好,所以说把广义的国家政权的权力分权制衡,那么,三权分立的三权是不是对等的?这个问题,立法、行政、司法,先不说权力大小是否对等,考虑一下,在性质上讲,是不是说,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具有一种不对等的关系?有没有哪一个权力是跟另外的两个权力不同,而且甚至要更高?
行政权在操作上讲,是最庞大的。但行政权是不是最高的呢?
【听众】肯定是立法权最高。
立法权呢,是这样的:日常情况下,立法是最高的,但是如果打官司,比如说,立法的部门通过一项法律,告到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说你这个违背宪法,把你这个法律推翻了,那这个时候谁最高呢?是司法最高啊。
但是,司法是被动的,不诉不理。如果没有人抱怨,那么司法部门——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没有资格在没有人抱怨的情况下就直接来自行主动宣布某一项立法是违背宪法的。
所以说,司法在操作上具有一个最高性,但是它具有一种被动性,一种自我的局限性。所以说具有这样一种精妙的平衡。
但是,在性质上讲,立法与行政具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一种统治权。立法与行政所围绕的是国家政权如何施加统治,对不对?如何govern,如何来管理国家的运作。
现代的民主政府是基于民意的一种支配权,统治权是具有支配的能力的。比如说收税,收上来,收来税了怎么用,那么立法制定预算,怎么用,这是支配,对不对?
但是司法是什么呢?司法是一种裁判权。司法不是统治,也不是支配,它是裁判。所以说,在这三权之中是有区别的,司法是有独特性的。大家是否同意这一点?
这里就有一个说法,就是司法是最高的,但它必须是最小的。这样能够更加平衡。如果又高又大,那就麻烦啦。
关于司法的最小化,还有一个细节。刚才我提到对待传统,稳健的做法是实在不行了才去改变它,那么司法是这样的:虽然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有权力宣判一部法律是违背宪法的,但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个普遍的司法的自律,最小主义的原则。怎么讲呢?就是一部法律,如果你能够找到某一个解释,通过这个角度解释,能够说得通,能够合乎宪法,那么你就不要宣布它是违反宪法的;实在不行了,你是找来找去找不到任何角度能够看到它是合乎宪法的,再宣布违背宪法。大家认为这个有没有道理?
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毕竟呢,法律在现代的宪政民主国家是基于民意的。那么既然基于民意,应该对民意也要有一个起码的尊重。我们知道民意有时候是靠不住的,但是,我们起码要尊重它,实在不行了,再去改变它,再去宣布它是违背宪法的。
举例而言,就是美国在十一年前有一个重大的判决是Obamacare是否违宪。因为,Obamacare包含了如果不买保险就要交罚款这样一个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是否违宪,就是一个争点。在当时,大家记着裁决的结果是什么吗?裁决的结果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Roberts提出,在表达上讲,虽然这个罚款并不是作为税收来收的,但是在实质上,这个罚款是一项税收。所以说,它是政府的收税权的一部分,因此,它是合乎宪法的。如果不解释成收税权,那么就变成违背宪法了——政府没有被宪法授予征收罚款的权力,但是有收税的权力。
在裁决之后,就有一位学者写的书里面提到,这位学者认为他自己对Roberts大法官起了一个影响的作用。他是耶鲁大学的著名法学家,印度裔,叫Amar。这位阿玛教授,在最高法院庭审之后酝酿裁决的过程之中,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针对最高法院。因为他的地位高,相信Roberts看到了。他就提到,实在不行了,找不到角度是合宪的,你才能说它违宪,那么这个罚款条款可以从税收角度来看,就是合宪的。果然Roberts就听从了。所以这是一个现实的例子。
如果我们看台湾的司法院的宪法解释,也是经常有这样的一种考虑,实在不行了再违宪,能够找到一个角度合宪就合宪。而且找到的那个角度经常未必是立法者的初衷,但是立法者把法条写出来了,这个条文如何解读?那么最高法院说:诶,你只有从某一个另外的角度——不是你本来含义的角度——解读才合宪,那么你就只好那样解读去了。如果你不满意,好,你可以重新制定别的法律。立法者更加灵活,可以再制定别的法律,但是你原来写的,既然那么写,只好这么解读了。
好,有什么问题吗?
【听众】你刚提到台湾有司法院,可是司法院里面实际操作有检察官呐,不是吗?那检察官那他权力很大呀,他要prosecute谁,他也可以说,我收了什么案件,我也可以不作为,所以这个里面操作的范围就非常大。
好,我来解释一下:司法院,虽然说是司法院,但是并非全部的司法权是归于司法院的。检察权是广义的司法权的一部分,但是检察权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归于行政部门的,它算是行政部门内部一个半独立机关,甚至是全独立机关。台湾的检察官归属于法务部系统。在美国也同样的,美国的各地的DA实际上也是行政体系的一部分。所以说,检察权,就是公诉权吧,在世界各国是抽离于裁判权之外的。
是否应该把公诉权作为一个单列的与裁判权并列的权力?实际上,可以做一个类比,比如说中央银行的货币权,货币权是否应该是一个单列的权力,很重要。如果中央银行随随便便听命于总统或者总理,是不是因为一些政治的短视行为,就会把货币政策搞得一团糟,这是很可能的。所以说,世界各国现代的状态——不说过去,只说现代当代的状态——中央银行都是独立机关,都是表面上从属于行政,但事实上是独立机关。那么行政呢,经常能够对于中央银行行长负责人的人选起到一个选择的作用,经过立法部门批准,但是一旦就任之后,他具有极高的独立性。
同样的,我们如果考察各种权力项目,是不是有非常多的权力项目应该单列?是的。如果每个都单列拔高,也不一定适合操作。所以说,世界各国通行的办法是把货币权、检查权这些作为独立机关或者半独立机关来对待,挂靠于行政权。那么在编制上讲,在预算上讲,都是按照行政部门来编制,因为一旦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脱离于行政的编制,会造成预算的一种麻烦。所以说,这也是让国家的政权更有效率的办法。
【听众】中共的宪法里,检察院和法院是并列的。
对。这是苏联模式,直到现在,苏联解体之后,俄国和乌克兰——可能还有别的国家吧,但是我没有去查别的国家,我只查了俄国和乌克兰——它们是沿用苏联模式的。也就是说,乌克兰已经民主了,俄国是半民主的,这样民主和半民主的体制仍然可以沿用这种检察院独立的模式。所以说,这个完全独立也好,还是挂靠情况下的事实独立也好,只要是实质独立的都没有问题。但是在俄国,因为它不够民主,缺乏宪政,所以说俄国那边表面上看,检察院是独立的,实际上却是被普京控制的。所以说表面的独立性并不是真正的一个关键所在。所以我认为,这个没有必要强求。如果独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独立,只要保持事实独立就可以了。
好,有什么别的问题吗?
【听众】台湾的是五权……
对,那我马上就要讲到。
孙中山增加的两权是什么性质?
下面的问题:孙中山增加的两权是什么性质?
如果看上面,分析三权分立之中,立法与行政是统治权,司法是裁判权,那么孙中山增加的考试与监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是统治权吗?好像不是啊。是裁判权吗?其实也不是的。
它们都是针对统治权的制约权。考试和监察所针对的是统治权。
统治权的这些公务员的资格要通过考试,然后人事的这种安排,在台湾表面上说是考试院,实际上是人事院。如果你看一看,台湾这边的宪法条文关于考试院的那些内容,考试的内容真的是微乎其微的,大部分是政府行政部门公务员体系的人事。它管的是人事,制约行政部门的人事,尤其是指的是这种事务官。它针对的并不是选举产生的政务官,而是这种常任的公务员,职业官僚。所以说,考试院是针对职业官僚的这样一种管理和制约。
那么监察就不用说了,监察权是规定的是不针对民意代表,立法委员是不被监察的。监察院针对的主要是行政。
所以说,孙中山增加的两权恰恰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权,也不属于裁判权,而是针对统治权的制约权。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五权宪法可能是有价值的,因为它是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的一种补充。孙中山的原话是:立宪政体的精义就是三权分立,但是,我在这三权之外另外加两权。(按:孙中山1922年撰写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指出:“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所以说他并不是否定三权分立,他只是补充一下而已。大家同意吧?
好的,现在我们讨论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性质,那么……
【听众】问一下司法的,那个现在总统都有appoint大法官的权力……
提名,提名权。
【听众】提名权,对对对,那是不是会——比如说现在民进党执政,基本上大法官那就是……阴差阳错就变成所有大法官基本上都是绿的。
对。这个呢,美国也一样啊,川普当政期间,提名了三个大法官,导致目前美国的最高法院的保守和自由的比例失调。所以说,我认为这是美国和台湾的这样一种制度的一种局限。在德国不完全如此。德国采用一种朝野协商的制度,当然要尊重多数派的提名权,但是,反对党也有一些发言权的。
应该讲吧,无论如何,这样一种统治权,尤其是其中的立法权,对于司法的人选的作用,我们看到当然是很巨大。但是,我相信能够有一些优化的方式来做出调整。我们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杜绝总统或者议会的政治色彩给司法带来的烙印。百分之百的消除,不可能。我们不要追求完美,对不对?从哲理上讲,我们追求一种改进和调整。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考察比如说德国,它有什么调整的方案,这些都是可以学习的。
好,还有什么问题吗?
【听众】但是总统不能免掉法官,他只能任命……
是的。法官可以被弹劾。那么美国的国会,在历史上呢,到现在为止弹劾过的法官至多是十几个。这有一个原因,因为美国从建国到现在,据说美国的联邦法官的总数是三千多人,因为美国的联邦政府并不是个大政府,联邦法院体系比较小,美国有各州的法院体系。美国各州的法院就未必有联邦名声这么好,有很多州的法院很腐败的,在宾夕法尼亚州就是有这样的腐败的案件。
好,那么我们下面接着看。政府分权制衡,这里已经涉及了各个权力的部门了,那么下面,权力部门随着权力的这种关系和安排,有类型的。大家应该听说过总统制和议会制的说法。
(6)总统制与议会制
总统制、议会制有什么基本区别?在于:
行政首脑不一样。总统制,行政首脑是总统;议会制是总理或者首相。
行政授权是不一样的,这个很重要。总统的授权来自民意,哪怕有选举人团,选举人团也是相当于承接了民意,选出总统。议会制呢,它的总理或者首相是议会产生的,他不是由民意来直接独立于议会给他授权的。所以说授权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总统制之下国家权力具有双重民意授权,选总统和选议会,两张选票或者一张选票两个部分,双重授权。但是议会制之下只有选出议会这一个授权,议会然后再选出总理,一次性的民意授权,不是双重授权。
元首的地位当然是总统制是实权,议会制是礼仪性的地位。
可是我为什么在这里要强调一下总统制的这种民意授权呢?还有一个原因是有少数国家,它的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并不是民意来直接授权的。南非是一个例子,南非的总统是南非国会选出来,相当于南非选出一个总理,让这个总理具有总统的称呼。别的国家让国会选出一个总理是掌握实权,选出一个总统是礼仪性的虚权,南非把这两个职位合一了。
那么南非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应该是议会制,因为它违背了总统制的总统的民意授权这一点,总统没有民意授权,是议会给他授权。所以说,南非是一种特殊的议会制,是总理称作总统的议会制。
好的,那么下面就是权力的分立。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是分开的,三个部门有严格的划分。议会制,仔细想一想议会制,就像上一张幻灯片讲立法和行政,它们都是统治权,那么司法是裁判权,议会制的实质其实是两权分立,它的实质是统治权和裁判权的分立。所以说,议会权力那么大怎么办,是裁判权来制约它。在这个情况下,它具有一种模式和运作的不同,从深刻的原理上讲也有不同。
可是——这个“可是”很重要——我们要明白现实政治是政党政治。现实的政治,在西方的成熟的民主国家都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大家是否同意?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民主选举需要组织动员,成熟的民主国家都是需要有大规模的组织动员的。那么组织动员的话,通常是通过政党的形式,时间长了,逐渐就形成几个大的政党,所以说就按照政党政治来运作。这个运作的结果是什么呢?
就是在总统制,立法和行政可以被同一个政党控制,在这个情况之下,立法、行政就差不多是合流了,这个分立就不再明显了,因为它们一个政党。这个情况下,总统就等于是权力很大了。
议会制反过来,假如议会没有多数派,怎么样?议会没有多数派的时候,他们可以临时有一个多数选出总理,但是并没有一个持续的多数来支持他的政策。或者它的宪法可能可以允许议会用相对多数票,比如说45%是最多的,比别的都多,那就当选总理,但是他没有掌握议会的过半多数,那样他的政策没法通过立法来实现。所以说,如果议会没有多数派,那么总理就相对独立于议会了,是不是?
所以说,如果说总统制表面上是具有三权的严格分立,在运作上讲,经常性的是立法和行政合流。议会制没有多数党、多数派的时候,也就变成了立法和行政又分开得比较远了。所以说,我们不要拘泥于这种书面上的区别,实际的运作呢,两者差别没有那么太大。
半总统制
下面,听没听说过半总统制?半总统制,学术界常讨论,但日常生活中不常提到。在宪法的字面上有总统和总理两个实权人物,其中总统有独立的民意授权,不是来自议会的。那么总理呢?他至少在字面上是要对议会负责的。在这里,这一行我写的是授权方式(按:幻灯片上关于行政授权),实际上呢,有的时候它未必是由议会来批准总理的人选,有可能是总统直接来任命总理,但是至少在宪法的字面上,议会可以倒阁,罢免总理,那么这个情况下也就算是一种授权吧。
半总统制有好多个类型。有一种划分,是两个类型,根据总统是否有权罢免总理来划分。如果总统没有权力罢免总理,是怎么样?这个很重要,行政首脑就会换轨。怎么样换轨呢?如果说,总统并不属于国会的多数党,那么在这个情况下,他就只好尊重国会多数来任命国会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这个时候,行政的实权、大权,尤其是内政,由总理负责;总统呢,通常情况下能够保有外交和军事方面的一些权力,但行政基本上可以说是总理主政,总统不是主导者。但是如果总统的政党控制了议会多数,那么总统就是实权人物,掌握行政,所以说有了换轨的机制。
行政授权仍然取决于议会,元首的地位也是取决于议会多数的。权力的分立就像我说的,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就是总统的党,那么这个时候,它的权力分立就变成了立法和行政的合流了,是不是?
尤其是呢,半总统制经常性的是(总统)可以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假定吧,这个总统是新当选的,议会却是两年前选出的,还剩下两年任期。在这个情况下,总统有最新的民意,那么总统就可以宣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但是如果人民选出议会,却仍然是他的反对党掌握了议会的多数,那么他只好尊重民意。民意就是让你少管一些,让你的反对派多管一些,那个时候他就只好尊重民意了,是不是?
但是,有一个情况,就是议会如果没有多数派,怎么办?那还是总统来掌握行政的。目前的法国就是这样的,议会凑不出一个多数派来,那就只好是马克龙还是掌握行政的。
还有一种半总统制,就是总统有权罢免总理。在这个情况下,跟总统制首先实际操作没有区别,行政首脑就是总统。哪怕有总理,表面上挂名是行政首脑,实际上大家都知道,真正的首脑是总统。台湾就是这样的。台湾虽然没有一个明文的罢免机制,但台湾有这样一个宪政惯例,就是总统可以迫使行政院长去职,在这个情况下,台湾的总统是实际上的政府首脑,虽然表面上是行政院长是首脑。
那么,授权还是总统是民意直接授权。实权,他的地位是超级实权,为什么呢?他掌握最高决策权,同时一旦出了什么问题,把总理踢开,让总理承担责任去吧!所以说,大家还很难找他问责,所以说这个实权还更大。
【听众】蔡英文还不接受访问的。
是的。所以说,通常情况下,大家对这个是会皱眉头的。
权力分立呢,就跟总统制是一样的。
政府体制有没有高下之分?
那么,下面的问题:政府体制这几种比较,有没有高下之分?大家认为它们这样比较,哪一个好一些呢?
【听众】都不错,因为都有权力的分立。
好的。但是刚才我已经表达出来了,好像这个超级实权不太好,对吧?
先说哪个是公认的,学术界公认,或者说主流意见。学术界主流意见认为,议会制和这种比较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好一些。实际上,在政治绩效上来看,如果我们考察世界上现有的民主国家,它们的政府施政的满意度,还有各方面的政治的绩效,就是这两个制度是最高的,表现最好的。但有人说,因为这些国家包含了很多很老牌的民主国家,所以说对别的制度不太公平,这也是有道理的。无论如何,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大部分的学者认为这两个都是最好的。实际上,更多的学者认为议会制还要更好一些。
在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议会制和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在议会制之下,议会制共和国的总统不是政党的党魁,政党的党魁竞逐的是总理的职位,这样总统没有什么政党内部的影响力,没法通过政党来扩权。但是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基本上都是政党的党魁去竞逐总统职位的。这样,如果同一个党获得了议会多数,那么总统是党魁,他可以让党内的二号人物来担任总理。如果议会的多数是另外一个党派,那么两个党派的党魁分别担任总统和总理。
这样的局面其实也是对政治人物的宪政素养的一个考验。在有悠久的民主传统的国家,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在刚刚发生民主转型不久的国家,能否稳定的维持这样一种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还是需要打一个大的问号。
虽然到目前为止,议会制和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在绩效上是差不多的,但是人们通常来讲认为议会制会更加的稳妥。在民主并不是非常巩固的国家,议会制有助于避免一种制度性的乱源。
反过来讲,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议会制的宪法,但是政党的党魁竞逐总统职位、出任总统,那么也就很可能这样一个名义上是虚位的总统却是通过政党的影响力把自己的权力做成实权了,这样也就违背了宪法设计的初衷。所以说,议会制国家都有宪政惯例,党魁是不去竞逐总统职位的。
刚刚发生民主转型的议会制国家,我认为最好是应该用宪法的条文来规定总统职位的非政党化。
政治绩效中等的就是总统制。各种比较,发现总统制是中等的。那么最差的就是这种比较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它是最差的,各方面。
所以说,我们从实践上看,就可以知道这样一种结果。
但是台湾很有意思。台湾虽然有各种缺点,但是整体上讲大家一般认为台湾还不错,就是台湾的老百姓享受的人权是能够得到很多保障的。在这种人权尺度上讲,台湾没有什么大问题,大家认为是不是?然后还有,台湾的政府的施政也不是说多差的,台湾老百姓的健保是一个亮点。而且台湾各方面应该说有它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要只是聚焦于台湾,只是说我们认为应该更好更好。和别的国家比较,相对而言,台湾还算是不错的了。
那么我来这样讲:台湾是在这个类型里面少有的一个表现很好的,这个类型大部分表现不好。如果你认为台湾政治还是让你很不满意,那么你不满意的原因可能就有一部分来自这个类型的体制性的缺点。如果你认为已经很好了,那么如果台湾当初没有这个体制,而是换了议会制的话,可能会更好一些。宪法原文本来是议会制的,但是后来被它改了,改成了现在这个样子了。
那么这里有什么问题吗?
【听众】有没有第四个,最后一个制度的其他国家?
你知道苏联解体之后形成的独联体国家吧?独立国家联合体有十二个国家,还有波罗的海三国没有加入。那十二个独联体国家,很多国家是这样的。有哪个好的?都不好,乌克兰也不好啊。
【听众】那韩国呢?
韩国是总统制。韩国有总理,对了,这个很有意思。韩国的总理呢,他只是一个执行总统政策的执行员,他不是真正的政府首脑。韩国的总理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的,但是不对国会负责,一旦总理就职,那么只有总统可以罢免总理,国会不能倒阁,让总理去职。所以说,韩国的总理和美国这样的总统制国家的部长差不多,美国的部长都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参议院也不能罢免美国的部长。韩国的总理就相当于总统制国家的首席部长。因为这个特殊性,所以说韩国虽然有总理,但是仍然被视为总统制国家。
好的,我们要强调高下之分,它有什么来由?为什么总统制国家不是最好?
总统制有一个本质特征,就是行政、立法双重民意授权,是不是?大家想一想,这个特征如果没有了,如果民意授权不再是双重了,而是变成了单一的授权了,那就是不是变成议会制,不再是总统制了?所以说,这个特征是总统制的必要条件,如果是总统制就一定具有双重授权。但是双重授权就会带来麻烦。什么麻烦呢?就是议会和总统都具有民意合法性,两边如果不一致就会干仗,就会发生严重的总统和议会的斗争。美国是不是一个例子?大家考虑美国政治,经常性的,当前的状态就是众议院是共和党控制,总统是民主党的,两边就经常斗争。所以说,总统制的表现不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来自总统和议会不属于同一个政党控制的时候。
他们的这种斗争,会导致一些什么倾向性?总统呢,他就会试图绕开议会通过行政命令来直接施政。大家知道行政命令的说法吧?因为法律之外,经常性的,一个法律可以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这个细则就是行政命令。在台湾的司法院如果要宣判一个法律——立法院立的法——违宪,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但是,要宣判一个行政命令违宪,只需要二分之一多数票。这说明它们级别是不一样的,行政命令级别是更低的。那么,如果一个总统动辄绕过立法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来施政,那经常性的呢,他就会试图做出一种曲解,比如说本来这个法律没有给他这个授权,他一定要巧立名目,认为自己可以发布一个命令来制定一个政策。实际上本来应该是立法来制定的,但是他却通过命令来制定,这样的话,就倾向于独裁了。
还有,就是有可能呢,两边恶斗,结果国家政治不能进展,陷入近乎瘫痪的状态,这个时候,军队出来了,政变,说你们这民选政府——民选总统和议会——斗得不可开交,老百姓对你们失去信心了,我们军队出来,我们代表人民利益。那就完了,那就是民主崩坏了。
还有呢,总统,他比如说认为,你们每个议员只代表很小一部分人,我呢,代表全国的超过一半的选票——有时候甚至他只是相对的多数票就鸡毛当令箭——他说我带有最多的民意授权,那么我的权力应该比你们大,然后总统就开始扩权了,最后闹得也不可开交。
所以说,总统制的这种对总统的直接授权,这种双重授权,是一个乱源。总统制国家,哪怕它现在还没有表现出多么大的乱子,这种危险时时存在。美国就是一个例子,有很多美国学者现在对美国总统制表示出深刻的忧虑。在最近的十几年,这已经成为美国学术界的显学,有非常多的学者开始表示对美国总统制的前景产生忧虑。川普上台是一个诱因。本来川普上台之前应该说只有极少数学者表示担忧。有一位学者叫Bruce Ackerman,他在奥巴马当政初期,2010年左右写了一本书,这本书里面,他就表示对于总统制有很大的忧虑,认为总统制在将来有可能葬送美国的民主政体。他提出,总统——不说别的,不说议会,只说总统这个职位本身有多么大的危险性——有时候,就会有一些煽动家、一些黑马巧言令色来吸引选民,最后当选,然后再破坏民主。在当时,他这么一写出来,有人认为他是在讽刺奥巴马,就不高兴。但是,过了几年发现了,他谁都可以讽刺,川普也一样是他这个套路描述的这种危险人物。
所以说,我们就可以看到总统制为什么说表现不好,跟这样一种双重民意授权带来的这种内在的张力是有关系的。
【听众】我确认一下,台湾就这点来讲,台湾也是双重民意,也是同样的问题,对吧?
对!所以说,这种半总统制也是具有类似的问题,在制度上讲。
那么下面呢,议会制,它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政府稳定性问题。因为,大家知道议会制的特征是议会选出总理,那么议会可以随时再罢免总理,叫倒阁,有这样的一个倒阁机制,所以说经常性的是这种政府稳定性,尤其是政府之中的行政部门——内阁的稳定性,会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我为什么不说内阁稳定性,说政府稳定性呢?因为如果议会决定要倒阁,那么通常情况下,总理可以征得总统同意之后宣布解散议会,说我们玉石俱焚,我也不干了,你们也不干了,大家再次选举,看看民意如何。有时候呢,民意还是破碎的,选出来之后还是很难形成多数派,所以说也挺麻烦的。议会制就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但是,大家看一看,这个政府稳定性问题,是不是来自议会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单独的议会授权再选总理,是不是说这就一定会导致政府不稳?当然不是。
我在这里要做一个比较,就是总统制的这种危机和议会制面临的政府危机。先不说如何改进,先说这种危机的性质。如果是总统和国会斗得不可开交,在许多国家都发生军人干政的现象,军人说,你们民主选出的两个部门都已经失去人民的信任了,你们根本就是辜负了人民的重托,那么我们军队是人民子弟兵,好,我们来接管政权!这就导致的是一个政体危机,民主政体就会被颠覆。但是政府的稳定性,不管是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还是倒阁换总理,它都是一个政府内部的危机,是不是?
所以说,总统制政体延续的寿命要比议会制更短,总统制发生政变、被颠覆要多于议会制,这也是跟这样的政体危机和政府危机的区别相关的。大家是否同意?
【听众】我想问一下,君主立宪制是不是也是议会制的?
是的。所以说我这里强调元首地位,这个元首可能是虚君。
那么下面我们看议会制如何改进。议会制的改进是可以在议会制的框架下改进的,因为这个稳定性问题并不是来源于议会制的本质特征。那么这个框架下的改进有什么方案?德国就提出这样一个改进。
首先,倒阁的问题。有的国家,议会对总理不满意了就决定不信任,那总理就要去职,这个时候它却选不出一个替换人选来,结果很长时间就只有一个看守内阁,也没法实施什么新的政策,政治就只能是萧规曹随,陷入一种难以应付新的局面的非常低效的状态。而且尤其是在这样一种倒阁之后的空窗期,实际上掌握实权的却变成了职业官僚——许多部门的正的部长是议会批准的政务官,有民意授权的,但是它的次长,副部长,却是常任的职业官僚。结果呢,有民意授权的官员被倒阁了,这种没有民意授权的职业官僚掌握了实权。大家认为这个合适吗?也是不合适的。所以说,频繁倒阁又有长期的空窗期的状态是很不合理的。
德国就实行了这样一种制度:它要求,倒阁是可以的,但是国会——就是它的国会下院——倒阁的前提,是选举产生新任总理。新总理产生了,这个时候旧总理就去职了。你如果是仅仅是对现任总理不满意,还没有一个合适的人选来替代他,你就倒不成阁。所以说,这样一种制度使德国在二战之后,德国基本法施行的七十多年,倒阁只发生过两次,其中一次失败,一次成功,使德国的政府稳定性非常的好。大家是否同意这样一个做法?
德国这个制度被西班牙学习了,西班牙在结束了独裁统治之后,制定新宪法的时候,就采用了德国式的“建设性倒阁”。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第三波民主化比较蓬勃发展的阶段,苏联东欧民主转型的阶段,大部分国家选择的不是议会制,而是半总统制。这样一种做法没有学去,这是很可惜的。
那么这里有什么问题吗?
【听众】日本的首相经常性的主动辞职,并没有倒阁……
当然了,日本有这样一个情况,是自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所以说它是比较特殊的。
好,那么下面我们看选举制度。
(7)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这就涉及了与议会制和总统制相关的一个方面。
单席选区制
美国的制度叫做“单席选区相对多数决”。可以把全国看作一个选区选总统。不管是国会还是总统,可以称作单席选区相对多数。不需要超过一半选票。
这个是有缺陷的,所以说有些改进方案,包含什么呢?
两轮选举制,比如说加州现在就两轮选举,初选是不分党派的,初选选出头两名来,然后再决选。法国是两轮选举。
还有排序复选,旧金山、奥克兰选市长,还有在缅因州、阿拉斯加州选国会议员,都是排序复选。选民在选票上给候选人排序,计票的时候首先根据第一选择,得到票数最低的出局,他得到的选票如果还有第二选择,根据第二选择再分配给别的候选人,然后最低的再出局,依此类推,直到产生最后的一个赢家。这样的话,能够避免什么情况呢?避免很多人在两个候选人之间纠结,结果这两个人各自分摊一部分选票,都没有当选。反而是第三个,真正的喜欢的人更少,结果第三个反而当选了。这个就可以尽量避免。
还有认可制和计分制。认可制是指,比如说选票上是十个人,我认为其中五个人都可以,我给这五个人都打钩,最后看谁被打钩最多。计分制呢,打分,比如说从0到10,可以每个都打分。大家感觉哪个更好啊?
【听众】打分的更准一些。
打分的表面上还是更准的,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理性主义的误区。打分的制度表面上最适合给人的理性更多的空间,对吧?但是事实上呢,理性要想真正的精确计量,需要你能够有非常深刻的理解,这是第一点。第二点,难道你不认为情绪的反应也会在打分上暴露出来吗?你在打分上会把一些个人的好恶,超越理性的好恶,表现得淋漓尽致嘛。
根本上讲,在所有这些改进方案之中,计分投票制是唯一的一种可以颠覆多数决的。其他的每一个改进,最后获胜的胜出者不管是不是达到一半的票数,他都是最多数的,对不对?唯独计分投票制可能会颠覆多数决,得到更多票的人因为分数不够,会落选。颠覆多数决这一个问题,就有可能导致落选者的支持者没法接受,反而会导致政体危机。所以说,计分投票制可能更加适合用于政策的选择,而不是对人的选择。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我想说一下,就是有另外一个改进,叫做“票池机制”。这个票池机制是害怕有人专门迎合基本盘,他就是不考虑少数派,比如说他的基本盘占据了51%,结果他就对那49%完全置之不顾,怎么办?那么票池机制要求你得到的票数,根据选区的地域,比如说总统在全国各州——全国是个大选区,但分各个州——它就要求你在超过三分之二的州获得超过四分之一的选票,这样就保证你不会抛弃某些州,然后专门聚焦于基本盘。为了避免这样一个现象,就强调你必须把不同地域的投票汇总起来,叫做票池机制。这也是一种改进,大家是否同意?
跳出单席选区的窠臼:比例代表制
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是针对单席选区的改进。下面一种,跳出单席选区的窠臼,叫做“比例代表制”,大家是否听说过?在美国没有,在欧洲有。
比例代表制有两种投票方法。一种叫做“单记可让渡投票制”,指的是选票上面一个选区有好几个名额,比如说有五个名额,那么你就可以在选票上排序选出五个人来,计票的时候首先根据第一选择,如果一个人铁定当选之后(按:五个议席的情况下,1/6的得票率就是当选的门槛),再看他得到的第二选择,他多余的选票根据比例来分给别的候选人,最后也是能够起到一种近似比例的作用。这个说起来操作比较复杂,但事实上能够证明基本上合乎比例的,因为可以把多余选票分给别人。
还有就是政党名单制。就是每个政党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选票上选的是政党而不是人。假如说有一个政党得到了三分之一的选票,那么名单上前三分之一当选。大部分的欧洲国家实行政党名单制,这样比较容易操作。大家是否同意?
【听众】台湾也是这样的。
对,台湾有一部分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是采用政党名单制的。
所以说,这样的制度可以保护一些小众政党。假如一个政党在全国每个选区都只有三分之一的选票,那么单席选区基本上它肯定不会当选的,但是比例制的话,它可以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议席。
但是,如果完全按照比例,有可能呢,这个选区很大,比如说一个国家,像以色列全国是一个选区,不分选区的,全国一百二十个席位,那么就可能有一个党,它只得到了比如说3%的选票,结果它就占据了三个席位。这样的话,小党就很多。国会里面小党太多的话,国会的议事比较不方便,而且还会发生一个情况:小党太多的话,有时候大党只差那么几票就过半了,大党就需要拉拢一个小党;拉拢的时候,给小党开出的条件就特别的丰厚,让小党掌握与它的得票不相称的巨大权力。
比如说,以色列有一个党,是苏联移民Lieberman建立的,这个党得票最多的一次只有10%出头,但是他却能够出任国防部长或者外交部长这样的高级的职位,也是与他的党的得票是不相称的。
这些都是小党太多的缺陷。政党名单制通常通过一个门槛来刷掉太小的党,比如说,门槛设在5%,那么你的得票低于5%,当选不了。然后,在土耳其,它是采用10%的门槛,这个太高了,导致什么结果呢?有一次土耳其的选举,46%的选票都投给了不达标的小党,导致46%的选票成为废票,这个也过分了。所以说,通过实践证明10%太高,那么门槛应该降低一些,5%可能是比较合适的。
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没有,我再讲一个我个人的观点啊,就是说,政党名单上也可以考虑加入排序复选。你在选的时候,比如你很喜欢一个小党,但是担心这个小党达不到门槛,那怎么办?如果允许给某一个小党打第一,然后给另一个大党,作为次选,打第二,那么如果最中意的小党达不到门槛,选票不致作废。这是为了避免土耳其发生的废票现象,这是我个人提出的改进。大家是否同意?有些道理吧?
在这里讲最后一个要点:比例代表制不应该和总统制搭配。因为现实政治中凡是总统制国家如果实行比例代表制,基本上都是政治做得不太好的。具体的例子我就不再讲了,因为时间已经太久。大家记住这一点:如果选择总统制,那么就不要选择比例代表制,这个比较适合议会制。有什么问题吗?
好的,那么下面再讲联邦制。
(8)联邦制
大家对联邦制有概念吧?因为美国就是联邦国家。但是,美国的联邦制有代表性吗?这个问题可能很难回答,我就逐一来问。
首先,美国是由独立的政治实体合并而成的,这个,事实上有必要吗?并不是必要的。因为世界上一多半的联邦制国家,本来联邦成员并不是独立实体。甚至还有这样一个现象,就是本来的独立实体合并之后再打散重组。例子就是德国。德国在威廉一世统一的时候是很多小邦,这些小邦都有自己的君主,后来普鲁士国王成为德意志皇帝,那么小邦还保留了君主,只不过君主就没有实权了。一战之后,德国建立共和体制,称作魏玛共和国,因为魏玛宪法嘛。但是魏玛共和国沿用了过去的德意志帝国时期的各个联邦成员的划分,按照统一之前的小邦的领土来划分联邦成员,普鲁士邦过大,其他的邦过小,导致很大的失衡。最后,在二战之后,德国就把原有的各邦打散重组。所以说,哪怕是独立政治实体合并的都可以打散重组的,联邦制并不一定是通过美国模式来实现的。
下面看联邦成员的地位,是不是应该对等?不是必要的。美国这边,各个州确实具有对等的地位。但是美国的北边,加拿大就是一个反例,加拿大的魁北克具有特殊的自治权,因为当地的语言文化的区别。
还有,就是联邦的名称也不是必要的。美国的名字叫做合众国,就是联邦的一个另外的说法,United States嘛。可是,印度就是联邦,印度的名称就没有带联邦。所以说,联邦的名称都是不需要的,只要有联邦之实就可以了。联邦之实是什么,很快就要讨论。
那么各州是不是应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美国是有的,对不对?但是,美国的这样的一个做法并不是各国通例。据说在全世界的联邦制国家之中,只有三个,就是美国、墨西哥和巴西,实行各州的有自己的独立法院体系的制度。其他的联邦制国家,行政和立法,各州都是分开的,但是司法体系是从中央到各州一以贯之的。司法很重要,刚才提到,司法作为裁判权而不是统治权,具有特殊性。我很快就要讲到这种特殊性在联邦的一种应用的原因是什么。
下面有一点就是美国的国会两院制,而且上院代表联邦成员。这一点,恰恰是美国的性质之中一个被学界公认为有必要的,就是如果一个国家是联邦国家,就应该有一个国会上院代表联邦成员。当然,这个所谓“代表”也只是加引号的,因为美国的现在的上院——就是参议院——的议员都是民选的了,还是代表的民意而不是代表州。德国不一样,德国的联邦上院是各州的议会来选出的,间接选举的,所以说还是具有对州的代表性。
大家是否同意?到现在都还感觉是靠谱的吧?
联邦主义的目的:保障个人权利
那么下面就是,联邦首先基于一个价值观,才要实现这样一个制度。那么联邦主义的价值观的目的是什么?它仍然是要保障个人权利。为什么?如果实行单一制,那么哪怕这个中央政府是民主的,你也不能保证地方是民主的,对不对?如果中央选出一个民主的总统、民主的国会,国会再选出了各个省的省长,你说这个省真的多么民主吗?这是未必的。
为了保证各地的老百姓对自己各地地方——各个县、市、省——跟自己更加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能够有更多的发言权,所以说为了保障个人权利,才要加强地方自治。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就是美国虽然各州跟联邦有不同的司法体系,但是在各州起诉的案件如果涉及人权的议题,如果到了一定的程度,上诉的时候需要以联邦宪法为依据,那么还是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
也就是说,美国的各州和联邦的司法体系之间的壁垒在人权的角度是可以被打破的,这也更加体现了人权问题在联邦制中的重要性。
本来在美国刚刚建国的时候不是这样,在那个时候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跟各州司法体系还是鲜明分开的。可是在美国内战之后通过了废奴和相关的一些宪法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联邦的司法逐渐开始获得了对各州内部涉及人权议题的管辖权。
联邦制的定义
联邦制,到现在我还没有下一个定义。联邦制没有一个确切的公认的定义,但是我来找一个我比较赞成的,就是宪法具体保障的地方自治就是联邦制。这不是我提出的,是我赞成的。
为什么这样说?“具体”两个字很重要。大部分的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地方自治的一种说法,但是许多国家的宪法只是说我们应该实行地方自治,并没有说我们如何实行地方自治。如果仅仅是泛泛的这么说,那么仍然是国会可以随时修改国会的法律来调整地方的自治权限,来剥夺地方的某些自治权。所以说,宪法的地方自治的理念宣示是不足的,宪法之中还应当具体保障有一些权力就是应该归属于地方的。这个情况下,那就是国会没法随便修改了。
我认为这个概念,宪法具体保障的地方自治,是一个合适的联邦制概念。它仍然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
同时我们要注意到这一点,美国政治有很多人强调州权,州权如何如何,我们要强调的是,州权并不是目的,个人权利还是目的,对不对?如果你强调保护州权,那么这个州如果种族主义者占了上风,是不是这个州就可以像美国当年南方的一些州一样,在州内实行种族主义?所以说,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我们不要去强调什么州权了,是不是?
辅助原则
下面还有一个小的细节,就是联邦主义有一个原则,叫做辅助原则。谁辅助谁?大家听这个名字,辅助原则,大家可以猜出来是大致什么意思吗?
【听众】是联邦辅助州还是州辅助联邦?
那你说应该是谁辅助谁?
【听众】联邦辅助州。
是的,现代民主政治是这样。这个原则在欧洲已经写入了欧洲联盟条约。辅助原则的精义,就是能够在更低的一个层级解决的行政事务、各种立法事务,都尽量应该在更低的层级解决,实在不行了,再到更高层级解决,更高的层级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辅助更低的层级。这仍然是落实于个人权利,对不对?因为个人是最低的层级,不能再分了,是不是?所以说这就是现代的民主宪政的精义。
我们到目前为止是不是发现,民主宪政的很多细节,我们会忽视,但是如果看到,仍然是很靠谱的,对不对?
好,那么下面,人权保障。
(9)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我们仍然是要保护个人的权利。
政府权力的边界
那么政府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刚才我们强调了,政府权力是最危险的,它最容易侵犯个人的权利。我告诉大家这样一个学术研究的结论——并不是每一个学者都同意,但是许多学者同意——就是宪政国家的释宪机关解释宪法如何保护人权、限制政府权力,有一个原则是殊途同归的结论,叫做“比例原则”。比例原则首先出现在二战之后的德国宪法法院,总结了出来,最后被大家发现真的很好,能够有实际操作性,甚至被法学家发现,在美国虽然没有明说比例原则,但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保护人权的时候经常性的采用一种“平衡原则”,也在实质上与比例原则等价。
那么这个比例原则是什么呢?四条要点:政府的权力施加于人民,需要具有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合性、手段必要性、限制的妥当性。
我们知道一个集体、一个共同体,一定是具有对共同体的个人成员的一些限制的,那么所有这一切,根据现在西方宪政国家的殊途同归的结论,要满足这四个要点。一个政府的权力满足了这四个要点,才是合乎宪政主义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正当的政府权力。大家是否同意?
我没有时间来细说,但是至少从字面上看是有道理的,在操作上讲是可操作的,在效果上讲是基本完备的。如果这四条都满足,那么基本上讲,这样的政府权力项目就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了。
【听众】这个比例原则,什么地方呢?
【听众】对,解释一下比例原则。
比例,大家看,妥当性,是不是就具有一个比例的含义在内?
【听众】能举个例子吗?
【听众】就是你不要过分。
是的。举例而言,比如说司法的量刑,那么司法的量刑是不是说,刑罚就是对一个个人权利的剥夺?那么量刑是不是应当跟他的犯罪行为成比例?大家是否同意这一点?给他关监狱,关多长时间,这个限制是不是妥当?这最后一条限制妥当性,也称作狭义比例原则。
手段必要性,是应该社区劳动呢,还是应该抓起来关监狱?这就是手段是不是必要。然后,还有手段适合和目的正当,都是可以套用在这样一个例子上面的。大家是否基本赞成?
另外还有税收,本来这个钱是我挣来的钱,我需要交一部分给国家当作税收,怎么样才是合乎尺度的,仍然是要看这四条。
那么这四条总结起来,就叫做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比例原则,相当于合乎一种适当的比例。
【听众】它不是以人群的人数比例,跟这个没关系啊?
它不取决于人群,而完全取决于这种操作,每一个政策的操作性的比例,或者说分寸。实际上,如果把“比例”换成“分寸”两个字,是不是可能会在汉语中更好一些?在英语还有德语用“比例”,实际上我们看是一个分寸的把握。
【听众】对,应该是“分寸原则”。
【听众】不是数人头的概念。
对。
那么下面我们再看,比照《世界人权宣言》:“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求。”这一条就隐含了比例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只受法律的限制——依法治国,仍然是必要的,它不是法治的充分条件。
而且,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合乎宪政的法律?它需要具有一种目的的正当性,“目的在于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应有的尊重”。“正当需求”,不是包含了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吗?所以说比例原则是隐含在《世界人权宣言》之中了,大家是否同意?
我们可以看到,比例原则在运用的时候,不是说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释宪的机关,比如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的时候,首先是必须结合每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其次,释宪的人员,比如说大法官,他们都有自己的立场,有自己的主观因素。这样呢,也就没有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哪怕释宪机关有多数票,来做出一个合宪或者违宪的裁决,但是,这也经常性的不是百分之百的统一的意见,有正有反。所以说,比例原则在运用的时候,并不是说能够给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简单的答案,而是相当于在摸索中寻求更好的答案,这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不可能给出一个非常简单的一刀切的界限。但是,如果在做出裁量的时候有比例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南、基本的准绳,那么在尽量向这样一个准绳靠拢的过程之中,也就可以尽量避免政府的行为对人民的权利做出太多的侵害。虽然不能保证完美,但这样一个原则至少在现在来讲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殊途同归的一个结果。这样的一个原则目前还是能够比较充分的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达到宪政的目的。
在台湾,就通过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把比例原则引入台湾的宪政实践。可以说,在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的这些条文之中,比例原则占据的份量是各个原则之中最高的,它应用的次数是最多的,这也可见比例原则在宪政中所具有的一种基础性的、至关重要的地位。
那么台湾是如何引入比例原则的呢?固然西方首先做出的总结,但是我们知道台湾实行的宪法是1946年在中国大陆制定的,这部宪法列举了许多条人民权利之后,就有这样一条,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那么我们仔细的体味,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实质上确实蕴含了比例原则。我们可以对照比例原则的四条,都可以找到印证的。
刚才我援引的第二十三条,我们也可以注意到,它实际上跟《世界人权宣言》前面援引的一条也是完全吻合的,《世界人权宣言》还晚了两年,是1948年在联合国通过的。
那么台湾呢,做了宪法的增修,但是一条都没有改动原文的人权保障条款,所以说,台湾司法院通过大法官解释建立的人权保障体系是基于1946年在大陆制定的宪法的原文。这一点也是非常了不起的。
独立的人权保障机构
好的,那么下面,我们再讲到啊,国家应当设置一个独立的人权保障机构。是不是应当?这是联合国的一次会议提出的号召。因为人权保障是一个大的问题,那么联合国在巴黎有一个会议,提出了《巴黎原则》——人权保障机关应当有什么样的职能这样的原则。
这个时候呢,我来讲一个从这引申的话题:台湾设置了人权保障机构,叫做国家人权委员会。那么设在哪里呢?设在监察院之下。为什么呢?因为《巴黎原则》被联合国提出之后,虽然台湾早就已经被踢出联合国了,但是台湾还是学习联合国的精神,看《巴黎原则》,发现宪法中的监察院已经合乎了《巴黎原则》的人权保障职能。所以说监察院作为对行政的一种控制、一种制约,是能够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的。
【听众】那它发挥作用了吗?
设置时间还不久。
【听众】对,不久。
所以说还不好评论。
【听众】我很怀疑,对不起啊。那还没有看到。
好,咱们来看一看。
不当言论问题
现在还是要讲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到现在为止讨论的人权保障,都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防范政府对人权的侵害,因为宪政就是要把政府的权力装进牢笼。但是,我们要不要考虑,利用宪政来限制个人的不当言论或者不当的行为对人权可能造成的侵害?
应该说,刑法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的。如果一样行为或者言论可以入罪,那么这就相当于国家政权利用政权的强力来对这样的一种行为或者言论施加限制。但是,我们考虑,刚才也讲到了非常清楚的就是,宪政的一个首要的目的是要保护个人自由,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国家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需要越少越好。如果随随便便限制言论,那么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所以说,除非是非常出格的行为,在言论方面,一般来讲,宪政国家对言论的限制比较的少,比较的谨慎,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甚至几乎不存在,除了极少的例外。
所以说,如果我们考虑非常让人厌恶的一些言论,例如种族主义,例如歧视女性,我们能否通过宪政来实现对这样的言论的限制?答案很不幸,是很难或者说基本上不可能,因为如果利用宪政的途径去做这种限制的话,很可能违背了宪政的基本原则。
在前面讲到宪政的哲理基础的时候也提到过,在现代的社会,善与正当是有区分的。我们可以认为某些言论是恶,但是不能因为这些言论的恶的性质就认为它一定是不正当的——所谓正当,就指的是发出这个言论的人有没有权利来这样说。那么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讲,哪怕恶言恶语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仍然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也就是权利的一部分。
这也就让人可能感到心里不是滋味:明明是恶言恶语,却是具有它的正当性。但真的没有办法,我们要考虑,言论自由如此的重要,是不能给它施加太多的限制的。如果你因为某一样言论大多数人认为是恶,就要做出限制,那么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在其他方面更广泛的危害。
所以说,通常来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都会是保护某些我们公认的属于恶言恶语的东西。当然了,在美国这种保护会更多一些。
在欧洲有一个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于宣扬纳粹的言论就是做出明显的禁止的。在欧洲有这样一个说法,叫做“防御型的民主”,英文叫做militant democracy,它指的就是,民主本身并不是能够依靠简单的民主运作就可以自我防御;有一些严重危害民主的存在、宪政的存在的言论,到了一定的程度,经过揣度衡量之后,可以对它做出限制。
当然,在美国目前并不是这样。在欧洲有一些国家,对于纳粹言论是有限制的,对于纳粹的政党是要直接取缔的。这个相当于两方面的比较,做一个参考。但即使在欧洲,许多我们公认属于恶言恶语的东西也仍然是言论自由。
所以说,这样一个问题必须要厘清:我们要明白,宪政的功用是有限的,宪政在很多情况下就像我们在最开始提到,它是要抱残守缺的。宪政的诉求未必是能够与一些方面的女权诉求,比如说,来合拍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首先把这两方面的诉求做一个清晰的区分。我们要明白什么诉求是宪政民主的诉求所能够满足的,什么诉求是宪政民主的诉求所不能满足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对我们的工作做出这样的一种划分,有些人可能两个都要做得很多,有些人可能会侧重于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不能强求一个人必须在同一个政治诉求之中要把两个都要达到。
好,那么另外一方面呢,就是对待不当言论,虽然我刚才提到,在刑法方面未必有多大的机会去做出限制,没法把很多不当言论入罪,但是在民事方面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尤其是这样的言论或者行为,涉及歧视的这些言行,在公司的环境中做出,有可能让这样的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做出民事方面的赔偿。
国家在制定民法的时候,相当于对民间社会的一种规范。民间社会出现了纠纷,由国家来仲裁,那么国家依据民法来做仲裁的时候,这种仲裁的规范可以体现对女权的保护。
国家立法保护女权,经常可以立足于平等这一点。如果切实的具有这样一种男性女性待遇的不平等,而且是实质的不平等,那么可以由国家通过立法来维护、来促进平等。这个是宪政范围内可以做到的。
好的,下面应该是最后的一张演示件,如何走向公平正义。
(10)公平正义与内圣外王
我相信,政治的公平正义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如何达到公平和正义?
“无知的面纱”
大家是否听说过美国的一位学者叫罗尔斯,他有一部著作叫做《正义论》?这部《正义论》就涉及了如何立宪的问题。一群人要组建一个群体,要制定一部宪法,那么这部宪法如何制定?
罗尔斯提出这个原则,叫做“无知的面纱”,有时候中文翻译成“无知之幕”,英文叫做Veil of Ignorance。什么意思?它指的并不是你没有知识去立法、立宪,而是你不知道自己将来的地位,或者说不知道自己会是强者、弱者,会是多数派、少数派,将来你是什么人是未知的。或者假定就是一群幽灵,你们在制定宪法,然后马上就要投胎,你就不知道你投胎到什么状态。
罗尔斯提出,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预设,那么,制定出的制度才能够合乎公平正义。
那么下面我来发挥一下,我认为,一个宪法的制度,在细节上讲,合乎“无知的面纱”原则,它应该:
尊重少数派,让少数派有机会参与决策。否则如果一个群体永远是少数派,它永远就是排除在决策之外,这公平吗?这是不公平的。如果有机会参与,它虽然不能主导,它至少可以参与。所以比例代表制有好处,它能够让一些少数派获得起码的一些代表,参与议会的讨论甚至决策。
还有一点,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和文化存续。比如说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原住民,他们永远是弱势的,永远不可能翻盘,那么你难道就要忽视他们吗?这是不应该的,要保障他们。因为“无知的面纱”,你不知道你自己会是什么样一个姿态、什么样一个地位。
同时,避免少数派通过政治勒索获得大权。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权力和代表性应该是成比例的,如果它就是少数派,它的权力不要太大,是不是?所以说,像我提到在以色列因为小党太多,大党难以形成多数派来执政,这个时候就会出现“造王者”现象,它拉拢小党的时候开出太多的承诺,让小党得到太大的权力。这个,我认为尽量要遏制。不能完全杜绝,但是遏制是有好处的。大家是否同意?
这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原则。罗尔斯最先把这样一个“无知的面纱”的原则总结了出来,后来大家去考察过去的故纸堆,发现有别的学者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概念,但没有如此精妙的总结出来,所以形成世界范围的强大的影响力的是罗尔斯的这部著作。1971年他一举成名,出版了《正义论》,出版了之后,“无知的面纱”或者“无知之幕”这个原则基本上被各界认为是公理,必须如此才是公平正义的,大家认为是不是?
【听众】他这个“无知的面纱”,具体是指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的一种思考方式,如何去制定法律的一种指导的思想。
制定规则时的思考方式,是这个意思。
【听众】我刚才听你讲的时候我就觉得它有一个好处就是,它会让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时候假设一个少数派或者是弱势派的轮流性,它会让你设想,你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是多数派,可是你要不要忘记喔,在另外一个问题上你可能会沦为少数派,这样你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会非常现实的,因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去保证别的方面的少数者的利益。
对,这个是一个思维方式的调整,让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
【听众】对,为了保护自己而去保护别人。
对,所以说罗尔斯的贡献非常的巨大。
但是,罗尔斯这部大部头的《正义论》之中,核心的论点是“无知的面纱”,他还有一个推论,这个推论却是遭致了争议。这个推论不涉及宪法,是涉及福利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和福利的再分配在多大的程度上是正当的。
罗尔斯提出“最大化最小值”,他是利用“无知的面纱”——罗尔斯是一个极度内向的人,沉默寡言,他的所有的东西基本上都是自己一个人想出来的,不跟人讨论的——他自己做了思维的实验,认为如果有一个“无知的面纱”,你不知道将来你是挣钱多,交税的,还是挣钱少,不交税、拿福利的,那么这个情况下大家来制定税收和福利政策,应该收税增加、增加,增加到什么程度呢?增加到如果你收税再高,那么最弱势者拿到的福利就开始减少了,就等于变成了高收入者不愿意再挣更多的钱了,最后反而是国家的这种创新能力和财富创造能力下降了,到这个时候你才停下来,那么这样的话他认为是正当的。
大家听一听这个,是不是有点奇怪,“最大化最小值”,是不是有点极端了?
大家认为,如果我现在问大家,税收和福利政策应该如何制定,你们会不会选择“最大化最小值”?似乎不会。这个恰恰是罗尔斯的一个局限,因为罗尔斯首先是极度内向,不跟人讨论,也不做实地的调查研究;其次是罗尔斯过度注重这种理性,算算数,他算出来到什么程度,如果说是能够再多收税收,那么福利还可以再增多一些,那接着多收,一直到不能再增加为止。
但是,“无知的面纱”作为一个条件,给了很多人说出来,找很多人给他们一个调查,问:你们知道“无知的面纱”,那么你们来制定税收福利政策,你们选择什么样的政策?他们来讨论,讨论来讨论去,大部分的受访者选择的是保底基础上的自由竞争。福利是要保底的,并不是要最大化的。大部分的人虽然知道自己有可能是将来要吃福利的,仍然认为保底就可以了,不是把福利最大化。为什么?因为涉及了人的内心的一种感情的问题,大部分人对不劳而获是有反感的,所以说福利是一个实在不行了再给的东西,对大部分人而言。所以说,最后的结果就是保底。这样的一种研究结果是经过调查的,而不是罗尔斯一个人的思想实验。
我们也可以想象得到,人嘛,都是具有局限性的,像罗尔斯那样的思想家,他的一个出发点提出得很好,但他推出的结论却是比较离谱的。
儒家理想终于能够实现?
那么下面我来讲:走向公平正义,如果实现宪政的话,儒家的理想是不是终于能够实现?
儒家的理想是什么?儒家两千年来,一直有这样一个“王道”或者说和谐社会的理想,有这样一个“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理想,是不是可以通过宪政来实现?
这个很重要。儒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时期,一直具有一种严重的认知失调,心中的社会理想,包括君主口口声声声称自己认同的这种儒家的道德理想,在现实政治中永远是不存在的。
有一位新儒家的学者就提出一个“新外王”的说法。他提出,儒家过去为什么实现不了它的理想,王道不能推行,因为他发现从儒家的“内圣”不能直通“外王”。怎么样可以达到在外推行王道?通过民主宪政弥补这个缺环。
在儒家的经典之中,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修齐治平”这个说法。这位学者叫牟宗三,他提出,“修齐治平”之间存在缺环。你修身齐家达到“内圣”,是否就可以对外推行王道? “外王”不是当王,是推行王道——确实有一个严重的缺环。你哪怕是修身齐家,你内心非常的高尚,你不能保证你能够治国平天下。那么民主宪政来自西方,它填补了儒家理想之中的这个缺环,让儒家的理想能够实现。
在这里顺便展开,这是我的展开:牟宗三提出“新外王”,那么“新外王”对应着“新内圣”。儒家讲究修养,讲究“内圣”,但是我们看儒家缺了什么?在现代的社会,如果我们考察西方社会,他们的公民美德和儒家传统的这种“内圣”的规范,相比之下,我们就会发现,现代社会对公民美德有更多的要求。
面对这样一种宪政民主社会的要求,“新内圣”需要的是什么?
我认为首先是需要尊重自由,尤其是尊重他人的自由。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的一个欠缺,就是对待权利、尤其是别人的权利不够尊重,比较漠视。这一点是在宪政民主的社会一定是要树立的,这是儒家的传统所不能够提供的。
另外,尊重规则。这一点,我倒认为不一定能够归咎于儒家。在中国古代,规则非常多,从商鞅变法开始,从秦朝开始,就有非常庞大的法条体系。但是我们要考虑,中国古代的这种法条体系和现代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区别在于,中国古代的这些都是由国家来强行颁布的,不是老百姓,甚至都没有贵族的参与。这是由统治者强行施加于人民的。所以说,这样一种强加的规则,在人民看来,有没有真正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动力去遵守?没有的,是靠国家的强力去强迫遵守。在这个情况下,难免会让中国的老百姓天长日久养成一种习惯,就是千方百计去寻求这种规则中存在的空子去钻。如果这个规则是人民的民意通过民主的途径的体现,那么这种规则能够更加得到人民的尊重,这样的话,钻空子的行为可能就会相应的少一些。但是,由于中国古代两千年的秦制国家,导致了看到规则就要想方设法找空子来钻这样一种习性可以说在中国是深入人心的。这一点虽然不能归咎于儒家,但是我们要明白这是中国传统的一部分。那么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尊重规则,尤其是在一个宪政民主的社会通过民意制定的规则,是公民美德的一部分,应当让我们注意。
下面还有一点,就是我们需要对人性的局限有清醒的认识。不但要认识别人的人性局限,还要对自己的人性局限有自知之明。
这个时候考虑“内圣”两个字,“内圣”真的是一个人可以达到圣人的级别,就没有缺陷了吗?不是这样的。如果说这两个字有误导,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清醒的认识到,由于人性的局限,人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所以说,清醒的认识人性,也就能够有助于我们获得这种必要的自知之明。
我们知道我们自己不可能百分之百没有错误,在这个情况下引出的新的“内圣”的要求,或者说公民美德,就包括尊重反对派。哪怕我们现在观点不一样,但是我因为清醒的认识到我自己不可能十全十美,每一个人都是有局限的,那么这个情况下就不要对反对派势不两立、不共戴天。与反对派保持一种良好的工作关系,有时候不但让我们的政治行为能够运转得更加顺畅,还有助于我们慢慢调整自己的看法和各种主张。也就是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自己。而且,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有可能当下的自己就是过去的自己的反对派,对不对?所以说我们更加有必要尊重当下的反对派。
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局限,也就不会自大;同时我们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有局限,那么我们也就不会去盲从哪些领袖,是不是?
这些,我认为都是属于现在的公民美德的要求的一部分。我们姑且把这些儒家传统的美德所不能包括的称作“新内圣”,可不可以呢?
【听众】这个“新内圣”跟“新外王”我觉得也不能必然的推出来。一个人他内心尊重自由,尊重反对派,也尊重规则,尊重这一切,但并不代表他能够把这些东西推向那个……
对,仍然是这样讲,就是“内圣”“外王”之间还是缺少一个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框架就是民主宪政。
牟宗三的原始论述之中,没有提出“宪政”两个字,但是他强调了对民意的限制,这个非常重要。如果只强调民主但不强调对民意需要有一些限制,那么这就可能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但是牟宗三因为强调了民意也经常是靠不住的,也是需要有限制的,所以大家知道牟宗三没有明说的这种民主就是西方意义的宪政民主。所以说,牟宗三的“新外王”理论就是指用民主宪政来填补“内圣”与“外王”之间的缺环。
这个“新内圣”只不过是为民主宪政提供这样一种价值基础上的铺垫。如果你是不尊重自由的——他人的自由,可不是自己的——,如果你不尊重反对派,也不尊重规则,那么你去运行民主宪政恐怕是难以成功的。
有这样一个说法叫做“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一部完备的宪法也不能保证一个国家可以实现宪政。那么靠的是什么?靠的,我相信,需要政治人物和公民能够提升自己的修养,靠的是在关键的历史节点有一些关键的人物做出正确的选择,靠的还有就是对宪政的这种基本价值,尤其是自由的价值,这样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不光是自己的自由,还要尊重别人的自由。
结语:民主宪政不是深奥的道理,不是万灵药,是当务之急
我相信,到现在为止,我讲的宪政原理没有一样配得上“深奥”两个字,是不是?这些都是非常浅显的东西。甚至我可以这样讲:一个文盲,不会读书写字的文盲,他都能够听懂这些基本道理,只是措辞大概需要换一些罢了,但道理都摆在这里。民主宪政不是深奥的道理,只不过大家平时不去想它罢了,对不对?
我相信,等到这些思想能够自由传播的时候,不会有太大的阻力。问题就是在于执行的过程之中,是不是掌握权力的人会抗拒对他的权力的限制,会有这样一种威权化的倾向。
还有,我们看到在俄国,当年叶利钦时期俄国更加自由,但经济很糟糕,那么普京他经济有了改善,但是他却限制了俄国人的自由。经济不发生大的问题的话,那么我相信大家都还是会有这样的一种公益心来追求民主宪政的,但是经济如果出现重大问题的时候,很难保证。
这个由不得我们,人都具有局限性。如果一个威权人士号称自己能够解决重大经济问题,甚至真的做到了,如果一个威权人士号称自己能够解决民族面临的一个危机,那么也许大部分老百姓还真的是会跟从他的。
所以说我在这两个方面不敢有乐观,一个是经济问题,一个是民族问题,这两个方面不敢乐观。一个是涉及自己的基本的安身立命,另一个是涉及内心的情感。
这个民族情感,它再非理性,它是确实存在的。有一位英国思想家叫以塞亚·伯林——过去的五十年,全世界如果排前三位思想家,他是其中一个——他就在一九七几年的时候写文章提出:当今的世界,在西方世界之外,任何一项政治运动如果不与民族情感结盟,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所以说,这就是让大家心中有这样的一个警醒。我认为,人涉及了感情的因素的时候,涉及了一种经济的问题、安身立命的问题的时候,恐怕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主宪政的原则能够解决了。
好的,那么我还要插句话,就是民主宪政比较善于解决的是阶级问题,西方国家的这种劳工阶层和资产阶层的矛盾通过民主宪政已经大幅度的化解了,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问题了。现在美国的社会,主要问题就几乎变成了身份政治,大家认为是不是?身份政治恰恰也是民主宪政难以去有效解决的。
所以说,民主宪政并不是万灵药,在世界上还是存在着一些更加复杂的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但是,可能有人认为呢:“你看美国现在还是女权还不够,男权这么盛行,所以说民主宪政有个什么用?没用!”
我们首先应该解决民主宪政的问题啊,这个不解决的话,女权更加得不到申张啊。所以说,我相信还是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民主宪政是当务之急。
好的,还有什么问题吗?
谢谢大家!
题外话:把宪政理念内化于价值观
此次讲座后一个多月,一位追求民主宪政多年的朋友在一个讨论群里发出了一通大男子主义的言论,试图对女性在整体上做出高下的评判。下面是我的回应,供参考:
“我相信具有宪政素养的人是尊重个人价值的,尊重个人价值就意味着重视每个人的特质,实在不行了、必须使用群体性的评估的时候再去用。你津津乐道你主观上强调但客观上不具有统计重要性而且毫无实用价值的群体差异,我认为这说明你并没有把宪政理念内化。
“我在读书会说宪政的哲理基础在于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警惕,你在现场听了完全赞同,可是你能不能把你赞同的道理内化于内心深处的思维方式和行事原则呢?”
(按:本文近四万字之中大约四千七百字是在讲座之后制作视频时补入的。视频语音借助OpenAI Whisper转为文字,主讲人逐字校对,剔除了一些无助于达意的口语,并且调整了一些不够优化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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